生育保险“一个不能少”
发布时间:2008-11-12      来自:

  凡符合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已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省劳动保障厅提醒相关参保单位,在11月25日前,应及时前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征缴计划科办理生育保险申报确认手续。

 

  本月25日前申报确认手续

 

    今年11月25日前,相关参保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完整填写《安徽省直社会保险登记表(二)》, 并到省医保中心征缴计划科办理生育保险申报确认手续。按照相关规定,省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参保单位申报,省医保中心核定。单位缴费的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据了解,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基数每年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4月1日至6月15日,自7月1日起,参保单位可以按调整后的基数缴费。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

 

    省直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单位职工怀孕或施行计划生育,只需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填写《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安徽省直职工计划生育待遇申请表》,由单位或本人持医院诊断证明等文件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备案,即可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参保单位已怀孕职工,应在单位参保缴费后一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参保单位职工在异地作妊娠检查、分娩、施行流产、引产、放置(取出)节育环、结扎术、复通术及发生合并症、并发症治疗,应填写《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转院(诊)申请表》,经过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同意后,由单位或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转院(诊)手续。若情况十分紧急,参保单位或个人须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电话报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备案。

 

    单位欠缴职工不享受待遇

 

   参保单位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医保中心结算;不符合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个人收取。

 

    参保单位职工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或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和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发票等,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据了解, 参保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省直生育保险实施后,怀孕女职工未完成生育分娩的,参保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次月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徐栩)